来源:银龄上海 2025年9月25日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33条规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,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这一“意定监护”制度,让人们能自主选择信任的人守护晚年,若想进一步保障协议效力,还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,同时也可搭配遗赠抚养协议,明确监护与财产赠与的权责关系。
老张夫妇独居国内,女儿定居国外无法照顾老人,邻居小金常年热心帮助老张夫妇,不厌其烦地照料其日常生活。老张夫妇希望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后,由小金担任两人的监护人,并将财产遗赠给她,而小金表示愿意做监护人,但不继承遗产。两老经过与女儿充分讨论后,全家人一致同意夫妇俩的决定。最终,老张夫妇与小金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,同时还签订遗赠抚养协议,约定小金承担二老生养死葬义务后,享有受遗赠权利,稳稳敲定了养老安排。
现实中,不少独居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的家庭,都可能面临养老监护的困惑。其实,提前通过“意定监护”规划是明智之举,但挑选监护人时务必慎重,充分了解对方的品德、身体状况与责任心,多沟通确认其意愿,切勿仓促决定。毕竟,选对监护人才能真正保障晚年生活,让法律为自己的幸福晚年保驾护航。